(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张静律师解答:分开处理,该受理的就受理,该驳回起诉的就另外出具裁定书驳回起诉,不能全部驳回。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的起诉包含股权权利义务关系和股权代持两种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全部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认为该审的要审,该驳的单独驳。
判决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徐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徐某某的起诉主张包含两重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即其与花某公司之间股权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其与金某之间因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股权转让合同》而产生的股权代持关系。现因其与金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明确订立仲裁条款,故人民法院对徐某某主张的股权代持争议无主管权,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但徐某某与花某公司之间并无仲裁协议,且花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并未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未作分案处理一并予以驳回徐某某对花某公司的起诉处理不当。《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花某公司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应对徐某某与花某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予以受理。裁定如下:撤销一审裁定;驳回徐某某对金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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