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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沂男子王某网购22万余株野生兰花囤养销售,结果大部分枯死,而且野生春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最终王某不但钱没挣到还犯了法。日前,宿迁市宿城区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巡回审理并公开宣判了这起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犯罪案件,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图
经查,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王某为牟取利益,在明知野生春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情况下,仍以每株0.25元的价格,通过邮寄方式,从冯某、姚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野生春兰221000株,栽种在自家的大棚内。由于王某没有养兰花的技术,加上兰花从外省大山移种到新沂后水土不服,这些野生春兰大部分枯死。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图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所购野生兰草为兰科(orchidacese)兰属(cymbidium)植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中的二级保护植物。2022年9月8日,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3年4月3日,王某自愿缴纳人民币70000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专家表示,野生春兰的采挖一方面破坏了它的生长环境,另一方面切断了兰花与其他真菌、昆虫的食物链。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图
庭前,该案法官实地到上游案犯地进行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走访专家,了解兰花在野外的生长状况。
主审法官表示,野生植物是非常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文化、生态、科学、历史、美学等价值。野生植物一旦减少或消失,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就会遭到破坏。本案被告人王某非法收购兰草,引发源头采挖,对当地生物多样性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和破坏,鉴于其能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主动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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