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净化道路交通秩序,有效化解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交通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全力稳定夏季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交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秩序股结合工作实际,紧盯国省干线、农村道路、城市道路、校园周边、施工路段五大战场,有效治理一批人、车、路交通安全隐患,从严查处一批突出违法行为。
案例一:8月4日,民警在县城东环路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对一辆车牌号为晋LEG***的小型汽车驾驶人用快速酒精检测仪检测时,显示有酒精,民警立即将该驾驶人带离车辆。经查:驾驶人殷某某,无证,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民警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饮酒驾驶、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的处罚。
(相关资料图)
案例二:8月6日,民警在县城云梦街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对一辆无牌轿车驾驶人用快速酒精检测仪检测时,显示有酒精,民警立即将该驾驶人带离车辆。经查:驾驶人宋某某,准驾车型C1,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民警按照相关规定将宋某某带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固定违法证据。依据相关规定,民警对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9分的处罚;对其涉嫌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8月8日,民警在窑西线12公里处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对一辆车牌号为晋JEX***的小型汽车驾驶人用快速酒精检测仪检测时,显示有酒精,民警立即将该驾驶人带离车辆。经查:驾驶人惠某某,准驾车型B2,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3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民警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四:8月11日,民警在双池镇桃双线2公里处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对一辆车牌号为晋AB7***的小型汽车驾驶人用快速酒精检测仪检测时,显示有酒精,民警立即将该驾驶人带离车辆。经查:驾驶人刘某某,准驾车型B2,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3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民警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五:8月11日,民警在桃双线2公里处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对一辆车牌号为晋JDZ***的小型汽车驾驶人用快速酒精检测仪检测时,显示有酒精,民警立即将该驾驶人带离车辆。经查:驾驶人董某某,准驾车型B2,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8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民警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六:8月16日,民警在康城镇康城街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对一辆车牌号为晋JYS***的小型汽车驾驶人用快速酒精检测仪检测时,显示有酒精,民警立即将该驾驶人带离车辆。经查:驾驶人韩某某,准驾车型C1,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9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民警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七:8月17日,民警在县城龙泉街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对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用快速酒精检测仪检测时,显示有酒精,民警立即将该驾驶人带离车辆。经查:驾驶人张某某,准驾车型C1E,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民警按照相关规定将张某某带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固定违法证据。依据相关规定,民警对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9分的处罚;对其涉嫌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八:8月20日,民警在县城云梦街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对一辆车牌号为晋JSV***的小型汽车驾驶人用快速酒精检测仪检测时,显示有酒精,民警立即将该驾驶人带离车辆。经查:驾驶人韩某某,准驾车型C1,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6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民警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九:8月23日,民警在县城龙泉街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对一辆车牌号为晋JMN***的小型汽车驾驶人用快速酒精检测仪检测时,显示有酒精,民警立即将该驾驶人带离车辆。经查:驾驶人车某某,准驾车型C1,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1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民警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十:8月23日,民警在县城龙泉街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对一辆车牌号为晋JDB***的小型汽车驾驶人用快速酒精检测仪检测时,显示有酒精,民警立即将该驾驶人带离车辆。经查:驾驶人陈某,准驾车型C1,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民警按照相关规定将陈某带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固定违法证据。依据相关规定,对其涉嫌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十一:8月24日,民警在康城镇康城街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对一辆车牌号为晋L80***的小型汽车驾驶人用快速酒精检测仪检测时,显示有酒精,民警立即将该驾驶人带离车辆。经查:驾驶人李某某,准驾车型C1,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民警按照相关规定将李某某带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固定违法证据。依据相关规定,对其涉嫌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正在进一步办理中。(郭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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