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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家中打扫厕所卫生时,踩在化粪池盖板上,不料其中一块盖板断裂,女子摔伤导致骨折。事后,其将当地镇政府和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四万余元。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小琳(化名)在自家村宅打扫厕所卫生时,踩在位于厕所南侧的、非通行必经之路的化粪池盖板(由两块砼半圆型盖板组成)上,导致其中一块半圆型盖板断裂,小琳不慎跌入化粪池摔伤,致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等。因与镇政府、村委会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琳诉至法院请求镇政府、村委会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四万余元。
法院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涉厕所及化粪池作为构建物,其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管理、维护缺陷而发生倒塌、塌陷致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直接承担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2009年,启东市政府为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在全市各乡镇推进和落实农村改厕工作。改厕工程结束后,移交给各农户进行使用,成为农户家庭财产的组成部分,由农户承担管理维护义务。
本案中,案涉化粪池建造在小琳自家的农村宅基地上,并由小琳家人一家专用,非公共设施,小琳在审理中亦自认化粪池由其家人管理、使用,故可以认定该化粪池的实际管理人和所有者为小琳及其家人。且该化粪池已由小琳家人使用多年,庭审中小琳亦无证据证明交付使用时该化粪池不符合标准或者存在质量问题,即使由于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亦应当由小琳及其家人进行及时修复。
综上,小琳及其家人作为所有者,负有检查和管理义务,小琳因化粪池盖板断裂摔伤,不能向镇政府、村委会主张赔偿,故法院判决驳回小琳的诉讼请求。
来源:启东法院发布 文字:民一庭 魏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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