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新闻网讯 记者陈洁报道:2022年12月13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乐从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乐从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检测站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项目。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检验过程视频录像、查阅后台检测日志及出具的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发现该检测站对粤X59**7、粤XMF**6等7台车辆的检测中,在自由加速法没有过程数据,无实时传输检验信息的情况下出具了相应的检测报告。
(资料图片)
机动车检测现场。
根据《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1238-2021)要求,机构软件应记录和保存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人员、车辆、外观检验、OBD 检查过程数据及结果、污染物排放检测过程数据及结果、设备检查和校正信息等检验信息。
调取视频录像现场。
确实检测过程数据。
该机动车检测公司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最终对该机动车检测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25万元。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二) 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计量检定;
(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
(四)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自觉性,营造公平公正的机动车环保检测市场环境,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弄虚作假,否则将会面临处罚,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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